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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四次修订)

2021-05-12 8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测量控制与仪器仪表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自主创新、团结协作,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仪器仪表的综合实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是经国家科技部批准,在国家科技奖励主管部门注册,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颁证(登记证书编号:国科奖社证字第0016号),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设立的面向全国仪器仪表领域的综合性奖项。

第三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进步奖

(二)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技术发明奖

(三)中国仪器仪表学会青年科技人才奖

(四)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青年科技人才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1.科技进步奖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2.技术发明奖完成人不超过6人。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青年科技人才奖采取申报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采取推荐制。

第五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评审和表彰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在奖励活动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六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科学技术奖励范围包括:仪器仪表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有关的技术和产品;相关的基础材料、基础元器件、关键工艺、关键装备、重大工程应用;相关的著作软件和标准。

第七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项目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五)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可重复、可推广,且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六)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

第八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已获得国家发明专利;

(三)技术成熟,经一年以上实践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四)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评审、技术评估等形式认定。

第九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青年科技人才奖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或工程技术方面取得重大的、创造性的成果和作出突出贡献,并有显著应用成效;或在科学技术普及、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技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青年科技工作者。青年科技人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候选人不超过40周岁。

青年科技人才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4个。

第十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中国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中国与外国的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数额不超过3个。

第十一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不可重复实现的项目;

(四)关键技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

(五)已经申报过本奖项(无论是否获奖),没有新的重大改进和提高的项目;

(六)有争议的项目。

第十二条 奖励为推动仪器仪表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创造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设立科学技术奖的重要目的。

1. 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 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 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 在科研开发、设计、试验、工程化、产业化、软科学、标准项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能作为主要完成人。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工程化、产业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章 申报及推荐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及推荐渠道

(一)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专业分会、地方学会,组织会员单位统一申报、推荐;

(二)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常务理事、理事、高级会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工厂企业和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员单位直接申报、推荐;

(三)个人项目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及推荐要求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三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同意个人申报证明。

第十五条 申报及推荐科学技术奖材料
申报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需在科技奖励平台(keji.cis.org.cn)上在线填写《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3000字左右)。

并附以下附件:
(一)技术报告;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评审报告、评估报告等;
(三)专利授予证书、奖励证书、论文发表情况等;
(四)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需盖财务章或公章);
(五)用户使用证明;
(六)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七)其他证明。

申报青年科技人才奖需在科学技术奖励平台(keji.cis.org.cn)填写《青年科技人才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公开发表的主要论文及专著(论文限3篇、专著限1本);

(二)主要科技成果目录;

(三)被他人引用的论文、专著证明材料;

(四)技术鉴定证书及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五)技术应用证明材料;

(六)获得表彰奖励证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

推荐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需在科学技术奖励平台(keji.cis.org.cn)填写《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推荐表》,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各奖项的纸质材料需待系统审核通过后,通过系统导出并打印申报表,附件材料按上述顺序附在申报表后一并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四章 评审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专家委员会兼责承担,下设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

(一)决定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二)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三)审批年度获奖项目及个人;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五)核准对异议项目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评审年度获奖项目;

(二)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项目。

第十九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科技奖励的日常工作;

(二)对奖励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归类、完整性提出意见;

(三)对成果的奖励类别、等级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及时与评委会、管委会进行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

(一)奖励工作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提交相应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初评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奖励办公室负责制订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

(三)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人选及项目,提交相应的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必要时,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科学技术奖有关评审组织的评审委员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授奖前须征得授奖对象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初评以网络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二)科学技术奖各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各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评审表决应当有2/3以上多数(含2/3)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

(五)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青年科技人才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应当由到会委员的2/3以上多数(含2/3)通过。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三等奖,技术发明奖二等奖、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1/2以上多数(不含1/2)通过。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会实际到会评委情况及评审项目情况可临时聘请特邀评委参加当年评审工作。特邀评委应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并报评委会同意。特邀评委在本年度评审工作中的权力和义务同正式评委。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评委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二十五条 评委为报奖项目完成单位成员或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在统计评审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长期从事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秉公办事;

(四)对评审的项目技术内容等及评审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三年,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评审委员资格。

 第五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经评审委员会评定后即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网站上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30天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获奖项目中的弄虚作假、剽窃等问题向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真实性等,以及申报表填写及附件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的,必须提交书面“异议书”。异议书应包括:

(一)异议内容及有关异议的事实依据;

(二)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写明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签署本人真实姓名(签字)、身份证号码,并写明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异议书,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必要时组织评委进行调查。

非实质性异议的项目,由推荐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负责协调解决;直接申报的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处理结果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三十三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网站及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撤消其奖励,追回证书,并三年内取消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四条 异议期满后,异议未处理完毕的项目,不予授奖。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按新项目重新申报;非实质性异议处理完后可在下一年度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获奖项目及获奖人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公布。未获奖项目及人员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缓评项目通知申报单位(个人),补正后两年内再行申报有效。

第三十六条 获得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向项目完成单位授予荣誉证书,并从获奖项目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获奖项目将作为我国仪器仪表科学技术进展的重要内容进行新闻发布。

第三十七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授予单位或个人的荣誉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2015版)》同时废止。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

 

2020年5月18日